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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完善市场制度 促进专利转化
日前,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 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该文件的发布对于促进我国专利的转化运用,提升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具有重要作用。
专利转化有助于将技术渗透到产品制造及产业运行的各个环节,可以整体提升产业运行效率及产业竞争力。提升专利的转化能力,需要贯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的完整链条。事实上,在实践中仍存在专利转化难的问题。在我国专利产出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专利转化率并未实现同步提升,我国工业企业专利转化率(大中型工业企业新产品项目数量与大中型工业企业专利申请数量的比值)呈下降趋势。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发布的《2019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显示,2019年我国专利实施状况总体平稳,专利布局意识整体良好,但是高校和科研单位专利运用仍有较大提升空间,信息不对称是制约专利权有效实施的最主要因素。由此可见,部分专利创造仍无法为企业的创新发展、产品升级及竞争力提升提供充分支撑。
专利的转化运用,需要有效的市场满足专利创造者与技术需求者的合作意愿,需要知识产权相关制度的保障与激励,也需要灵活的合作机制应对转化中的不确定性。其转化过程的关键因素,是不断合作尝试、反复试错后积累的市场信用。
以信用为基础的有效技术市场可以促进专利转化运用。技术市场是从事技术中介服务和技术商品经营活动的场所,其以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宗旨,具体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一方面,中国的市场规模为新产品的出现、新技术的转化运用提供了基础条件,由此产生极大技术需求;另一方面,巨大的专利存量也形成技术供给潜力。但是,即使存在较大的技术需求与供给,技术转化过程仍可能无法顺畅实现,技术转化过程伴随着大量的信息甄别与市场风险。市场不只是“空间场所”或“平台”,也不仅被抽象地理解为一种供给、需求形成的均衡状态。市场是大量参与者群体决策、不断试错、发现机遇的过程,更是在上述努力后建立信任的过程。有了信用基础,才可能开展有效的合作,运用资源应对技术转化过程中的巨大不确定性,完成创造性的技术转化。
市场信用与灵活的合作机制相结合可以强化市场制度的基础条件。以20世纪80年代美国为推动技术转化颁布的《拜杜法案》为例,当时美国经济面临滞涨的危机,《拜杜法案》促使大量科研成果产品化,为经济发展带来新机会,在技术的研发创造者与开发转化企业之间建立了一种合作机制:企业为技术转化提供资金支持,获得该技术的商业权,并不影响专利创造者继续进行研发的权利和条件;同时面对具有极大不确定性的转化过程,企业先向科研部门研发者支付前期资金,一旦转化成功,可以与研发者进一步分享巨大的市场收益。这个合作机制形成的基础,正是由众多参与者长期积累建立的市场信用。而无数次市场选择后的反馈与激励也促使企业和研发部门形成参与合作的博弈规则与市场共识,大量的竞争合作也进一步积累,市场信用基础由此强化。
市场信用的不断完善,可以降低技术交易成本与转化壁垒,引导研发人员探索更多具有市场价值的专利成果,形成经济发展动力。当市场信用激励更多适用于商业转化的专利技术产生并成功转化,市场中也会有更多人才、资金等资源被吸引,市场规模随之进一步扩大。如果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转化形成高效的价值链条,与巨大的市场需求潜力相结合,可以促进产业经济的良性运转。在这些技术市场的参与者中,既有主导关键技术的大企业,也有众多中小企业通过参与转化、竞争进入市场的分工合作过程。技术转化驱动的产业长期成长,可以形成不断丰富的创新体系和不断优化的创新生态。
知识产权制度及高质量服务可以进一步保障技术市场的运行。制度条件可以体现在知识产权相关政策、市场诚信机制、政府公共服务等方面。知识产权制度和政策规定,包括充分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以及明确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界定,对高校及科研机构的专利转化形成激励和保障。专利转化过程中的市场诚信机制,有助于更好地建立信用基础,促进技术研发与市场需求的对接。政府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有助于参与者将创新意愿付诸努力及配置资源,面对更小的摩擦力和更充分的“基础设施”,技术市场可以持续激发创新活力和提升转化效率。
在明晰专利转化成果的收益权和处置权基础上,建立基于法律保障、商业信用与市场合作共识的知识产权诚信机制,通过灵活的专利转化合作方式与合约形式,提升专利转化效果。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完善对科研人员的贡献评价。科研人员既是科技成果的创造者,也是专利转化运用的参与者。完善对高校和研究机构科研人员的工作贡献的评价,可以进一步引导创新的方向。比如,可以进一步明确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界定并实施相关政策,同时可以适度提高专利转化运用在科研人员工作评价中的比重等。
增强专利转化市场的信用基础。推进专利转化过程的诚信体系建设,使专利转化市场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共识。采取多种方式方法,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罚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以公共服务带动公益服务与市场化服务,进而形成既有法律保障又具有广泛认知基础的运用知识产权的诚信环境。
探索多样的合约形式,创新专利转化合作模式。在研发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合约建立方式上,可以考虑灵活富有弹性的合约形式。例如,在技术转化初期,企业可以支付较低技术转让首付款,降低由于市场风险带来的合作难度,同时在不同的转化阶段确保由企业和研发者分享市场收益。
提升对中小企业的专利转化服务质量。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技术许可、转让等途径承接研究部门专利的进一步试验、开发。针对中小企业在专利选择、转化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信息不充分问题,政府提供及时的公共服务并引入市场化服务,考虑降低相关手续费用,同时在技术信息搜寻、专家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天津大学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 刘大勇 陈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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