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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办法

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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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是指我行向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顾问是指我行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理财顾问服务的专业人员。第四条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由理财顾问、客户经理及其他专业人员提供,其中财务分析与规划服务须由理财顾问提供。第五条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对象为与我行签署服务协议的个人客第六条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实行授权管理。一级(直属)分行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须取得总行的授权;二级分行以下分支机构开展个人理财顾问业务,须取得上一级机构的转授权。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七条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涉及的主要部门包括个人金融部、财务会风险管理部、内控与法律合规部、运营管理部、信息技术管理人力资源部和软件开发中心等。各相关业务部门应密切协作,共同推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顺利开展。.第八条总行是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业务的统筹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一)制定个人理财顾问服务规章制度与办法。(二)制定全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信息平台的研发和推广使用。(四)对全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五)其他个人理财顾问服务营销管理相关工作。第九条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在总行的统一管理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工作的开展,主要职责为:制定辖内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计划的分解、落实、考核和分析。(二)对辖内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指(三)负责组织对辖内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四)负责与监管部门保持沟通,确保业务合规发展。(五)其他个人理财顾问服务营销管理相关工作。第十条一级支行是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经营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制定辖内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计划的分解、落实、考核和分析。(二)对辖内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指(三)负责与监管部门保持沟通,确保业务合规发展。(四)负责建立并管理辖内机构的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档案。(五)必要时协助辖内机构开展营销。(六)其他个人理财顾问服务营销管理相关工作。第十一条经授权开办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营业网点是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营销机构,主要职责为:.(一)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营销。(二)接受客户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申请。负责审批与签订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协议,并向客户提人理财顾问服务,进行跟踪维护。(四)负责建立并管理本网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档案。(五)其他个人理财顾问服务营销管理相关工作。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建立较完备的风险防控管理体系。(二)具有固定的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开办区域。(三)具有相应数量的理财顾问。(四)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人优质客户群体。第十三条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并充分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和规范件,以及我行规章制度等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有关规定。(二)自觉遵守监管部门和总行制定的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服务和团队合作意识强,爱岗敬业,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三)了解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及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我行主要业务和产品,理解并掌握所推介投资理财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功能、优势、收益及风险水平。(四)具备一定的市场拓展、沟通协调、客户关系管理和风险识别能力。(五)取得监管部门以及总行规定的相关从业或上岗资格。第十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人员岗位初次认定聘用应符合总行岗位管理有关任职资格要求,包括学历、从业年限、任职经验和职业资格等。第十五条各一级分行可结合本行实际进一步细化、补充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人员任职条件,但不得低于总行规定的岗位要求与任职资格。第十六条各一级分行应每年至少对辖内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人员进行一次专业培训,且应确保每年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小时,要详细记录理财顾问服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顾问服务人员应暂停从事理财顾问服务工作。第十七条各级行应根据贵宾客户数、个人客户经理岗位数和网点数量配备足够的理财顾问,并保持理财顾问队伍的稳定。理财顾问转岗调动要向上级行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补充。第十八条开办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应成立包括熟悉外汇、房地产、保险、基金、信托等业务的人员组成的理财顾问服务团队,以支持辖内机构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第四章服务内容、方式与流程第十九条我行提供的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一)个人投资产品推介服务。根据客户需求推荐个性化金融理财产品组合。(二)信息资讯服务。.收藏等方面的专题投资分析报告及国内外宏观经济分析报提供境外投资、留学、移民等信息。(三)财务分析与规划。根据客户个性化需求、家庭财务情况和理财目标,为客户出项理财需求解决方案或《中国银行综合理财规划建议书》(参见附1-1),主要包括投融资顾问服务方案、风险保障规划方案、资产组合配置方案、退休养老规划方案、子女教育规划方案等。(四)其他增值服务。根据服务协议和客户需求提供的其他增值服如投资产品优先预约、专属产品定制、机场贵宾服务、健康管家、道路救援、保险保障等。第二十条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包括常年理财顾问服务和专项理财顾问服务两种服务方式。常年理财顾问服务方式主要适用于个人投资产品推介、信息资讯等标准化、日常化服务;专项理财顾问服务方式主要适用于专属产品定制、财务分析与规划服务等个性化、专业化较强的单项服务。第二十一条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须遵循以下流程:受理客户申请。经授权开展理财顾问服务的机构受理客户提出的申请,理财顾问服务人员应要求客户填写《中国银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申请审批表》(附件1-2)并及时了解客户需求。(二)风险测评。在受理客户申请时,理财顾问服务人员应要求客户填写《中国银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参照理财产品业务风险测评),对客户进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测试,确定客户风险属性。业务审查审批。理财顾问对服务内容及协议价格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有权开办该业务机构的负责人审批,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四)签订服务协议。经审批同意后,经办机构与客户签订《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协议书》,告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服务价格,并提示客户及时缴纳服务费。(五)收集客户信息。对于客户申请财务分析与规划服务的,财顾问应在制作规划建议书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收集客户信息并填写《客户信息调查表》(附件1-3),客户信息需经客户书 面签字后方可 使用。 提供顾问服务。理财顾问服务人员应根据服务协议中 约定 的服务内容、期限,提供相应的理财顾问服务,做好客户服 务相关记录 (七)档案管理。理财顾问服务人员应及时整理客户档案资 登记《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客户台账》(附件 1-4 )并做好档案 管理工 第五章收费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开办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应根据 服务的内 期限向客户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 与客户签订的 服务协议中明示。 第二十三条 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执行协议定价。各一级分 行应按照 “分层服务、分级收费、客户自愿、质价相符 ”的原则, 在总行现行服 务价格标准基础上, 根据辖内经济发展、 个人优质 客户规模与质量、 理财顾问服务需求等情况, 明确客户分层标准 和向不同层次客户提供的 服务内容,结合服务种类、服务频率、 服务项目难易程度及同业定价等 因素, 合理确定各层次客户的收 费标准和浮动范围,并报备总行个人金 第二十四条客户档案管理 (一)信息管理。 理财顾问服务人员应及时做好客户信息更 新工 作,并保证恰当地使用这些资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分支机构和 服务人员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客户的相关资料、 务与交易记录。(二)资料管理。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申请 审批表、个人理财顾问 服务协议书、理财规划建议书、出具的评估报告、服务的 相关记录等资 料必须保留书面或电子副本备查。 顾问服务业务相 关的资料,需按单个 客户进行整理归档,统一编号,集中管理。 (三)保管要求。 开办机构应及时整理客户档案并于服务期 一个月内移交支行入库保管。(四)保管期限。档案保存期限为服务期满之日起 与客户产生争议的,档案保存期限为争议处理完毕之日起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应当建立相 应的风险 管理体系, 确保理财顾问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控 制措施体现了解 客户和符合客户最大利益的原则。 各行理财顾问 服务风险管理体系应当 覆盖理财顾问服务面临的法律风险、 声誉 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 和服务全过程,并就相关风险制定 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一级分行开展理财顾问服务,应在客户分层 的基础 结合不同类型理财顾问服务的特点,确定向不同客户 群提供理财 顾问服务的渠道。 第二十七条 一级分行要针对不同层次的客户、理财顾问 服务的不 同类型和不同渠道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按照 “岗位分离、 职责明晰、 .制度落实、监管到位 ”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具有针对 性的业务管理实施 细则、 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和岗位及人员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一级分行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理财 顾问服务 人员资格准入、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机制,保证 相关服务人员具 备必要的专业知识、 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充分 了解所从事业务的有 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 理解所推介产品的 风险特性,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九条 各一级分行应当将客户投诉情况、误导销售 以及其他 违规行为纳入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 各一级分行应当 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人员在服务期间出现的违 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 续跟踪考核。对于频繁被客户 投诉且查证属实的服务人员, 止其继续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 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各分支机构要建立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跟踪评 估机制, 督促理财顾问根据客户财务状况、 理财目标和理财环境、 相关政策等情 况的变化, 定期对客户的评估报告、 投资顾问建议、 推介的产品等进 行重新评估和信息披露, 并建立相应后续跟踪服 务记录,注意保持资料 和数据记录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三十一条 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时,必须依照总行 制定的客 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试标准对客户进行投资风险认知与 承受能力测试, 只能选择风险水平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产品向客户推介。 服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可能影响客 户投资决策的材料和对客户投资 情况的评估和分析等, 都应包含 相应的风险揭示内容。风险揭示应当充 分、清晰、准确,并应用 适当的举例对各种风险进行解释, 确保客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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