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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能动力: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4年4月)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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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基于公司短期流动性管理,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收益凭证等保本型产品。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公司备案。

  第五条 财务资产部为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资金使用情况,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办理购买银行类委托理财产品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开设资金账户、执行相关申购及赎回、签署理财有关协议等。

  (二)负责投资的前期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三)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财务资产部指定专人定期根据公司资金计划向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报告近期预计可用于办理委托理财业务的资金规模;每周向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报告本年度委托理财产品购买明细及盈亏情况。

  (四)负责监督委托理财业务的进展情况,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及董事长报告。

  (五)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严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理财业务产生的投资收益。公司财务资产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六)建立委托理财台账,对委托理财产品的购买和赎回逐笔进行登记,并负责及时将委托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书等重要业务资料归档保存。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是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职能管理部门,协助财务资产部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资金使用情况,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办理购买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委托理财产品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开设资金账户、执行相关申购及赎回、签署相关协议等。

  第七条 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对公司理财产品业务进行监督和审计。

  公司委托理财职能管理部门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资金情况,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编制年度委托理财额度计划,按照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规定提交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如需)审议。其中,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批准额度外的每笔委托理财业务,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董事会批准额度内的每笔委托理财业务,授权经营层按存款类产品和非存款类产品分类实施。

  (一)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保证收益(固定/浮动)的购买较频繁,风险相对较低的结构性存款产品,以会签的方式履行审批决策(见附件 2)。经公司财务资产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合规风控部完成部门论证和会签后,依次提交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如需)、董事长(如需)审批。其中,单笔金额超过1亿元(不含)的存款类产品,由董事长审批后执行;5000万(不含)至1亿元(含)由总经理审批;5000万以内(含)由财务总监审批。

  存款类产品按上述授权金额标准执行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该笔存款类产品的决策会签表、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合同或协议。

  (公司经营层对审批金额和事项另有授权文件约定的,在授权有效期内,按授权文件执行)。

  (二)对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收益凭证类产品,按一事一议原则,提交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具体执行。

  对在会计科目“货币资金”反映和核算的协定存款(活期)、定期存款(定期)、大额存单(定期)的资金,若涉及与金融机构就存放相关事宜签署合同或协议,可参照上述存款类产品分级授权金额执行相关合同或协议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协议,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发现公司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司经营层、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以便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采取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等措施。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审查并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业务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按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资产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财务资产部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确保披露的内容与财务资产部提供内容的一致性。

  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批 审 财资部会计/负责人 董事会办公室 风险控制部 审计部门 公司领导分管领导 总经理办公会 董事会 股东大会 输出文档

  (此处明确存款类收益产品购买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受托机构、购买金额、产品类型、产品收益区间、产品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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