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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财务管理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金融行业财务管理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摘 要 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剖析了发展银行理财业务的重要性,它不仅是银行业务拓展经营范围,而且也是市场的需要,更是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需要。本文根据如何完善银行理财业务风险体系提出了一些必要措施。同时,在我国发展银行理财业务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日益活跃,银行中的理财产品的创新和新型服务的发展速度也日益加快,如今,银行理财业务在国内外的商业银行的重要阵地中占着尤为重要的地位。但这种状况也仅仅是个初级水平,那如何根据实际的理论经验来促进银行的理财业务发展呢?
经营业务内容:金融机构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以单一客户的资产管理业务和通过发起的管理各类型的投资基金方式两种组成。其中,针对单一客户的资产管理业务中也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通过发起和管理各类型的投资基金方式中也包括信托单位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提供标准化的资产管理产品方式。经营业务定位:目前在国际上,主要的金融机构已经形成了一些大资产管理的概念,无论是否将金融资产管理业务形成一个经营实体,它都已经作为一个整合的业务品牌在经济市场上进行营销。
金融危机的压力促进了我国理财市场的发展,各种各样的金融理财产品五花八门。现财业务不仅是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也时投资组合管理的银行特性化服务方式。它也将是银行提高经营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必然趋势。其中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市场的需要和拓展经营范围,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需要。
个人理财就是指个人资产通过银行的理财业务实现保值或者增值的一种过程。在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即银行根据客户的个人或企业的资产状况以及风险的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一些适合客户的专业性的投资建议,引导客户科学地投资或购买债券保险储蓄等一些金融产品中,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满足客户对投资回报与风险的不同要求。而个人理财业务在国外是非常流行的一种金融服务。把金融服务于销售类产品并驾齐驱,市场经济发展,从而从客观上博取更多的客源。目前前景非常广阔,消费者已经意识到了金融产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很多银行已经把这项业务的发展作为竞争客户和业务的重要手段和新的经济效益增长点。
现我国金融业目前还处于分业经营的状态中,与金融有关的机构如银行、证券、保险这三大市场也是相互的割裂,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空间收到束缚,所导致了只能在较为低级的层面上操作个人理财业务中的个性化服务。因此目前国内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也还只在咨询、建议或者投资购买方案设计的层次上无法有新的突破,还不能完全定义为线.缺乏组织机构以及运行的保障
个人理财业务是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的新型综合室业务中所体现的,所以它的顺利发展完全依赖于业务整合。而在目前国内的形式,银行组织机构设置中,个人理财业务工作是归于银行的业务部。由于个人理财业务非常的广,几乎是全面包括,而其中包括的各种业务又不能在一个部门进行管理于实施,造成了业务的分割,无法提供一站式的服务。
建立并且能灵活运用库户资料分析系统是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基础,客户却不是一账户为基础的客户资料库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银行可以通过剖析客户资料及时了解客户的需求,挑选优质客户,确定目标群体,以此为基础提供系统科学优质化的理财建议,实施理财服务,从而实现为客户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由于这项业务是一项较专业且综合性的业务,相对于理财规划的工作人员的要求比较专业,不仅需要全面了解个人银行理财业务产品的各项功能,还必须要掌握证券业、保险业等相关专业性知识,并必须要具有一定的公关交际和组织能力。目前,培养高素质的理财规划管理人员是我国金融业严重需解决的困难之一。
个人理财主要目标实际上是在合理且安全的管理基础上,有足够的可用资金。但是在目前的国内现况,客户主要关心于资产的增值和投资收益,而在安全问题和财务自由上,减少了关注。由于社会金融投资环境在不断的变化,增值和收益目前还处于中等层次上面,客户的要求是可以理解的,但由于可观的原因往往却难以达到。因此,客户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总之,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根本是其服务方式的演进。需要顺应市场发展需求的,针对不同的客户而进行的银行产品与服务。合理科学结合,并加以改造,使其具有较为明显的个性化理财产品。因此,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加强金融资产的管理,打破分业是打破现有状况的最重要手段。
个人理财业务是为客户提供新型综合的服务,所以业务整合直接决定着他的发展。银行理财业务是服务方式的转变,要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其人员本身就要提高这种服务意识。提高理财规划人员的个人专业素质是银行理财业务进展的保障。
[1]金飞雪.试论金融资产管理发展银行理财业务.财政金融.2010(02).
现阶段的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完全是按照国家所进行制定的相关方针与政策,通过采用价值的形式分析与预测之后,从而来对该金融企业的财务目标与利润分配以及经营方针等等多个不同的方面进行确定,实施有效的监督与控制管理职能的经济活动。通常情况下来讲,财务管理贯穿在了金融企业业务活动当中的多个方面,其自身所具备的综合性非常强。金融企业活动管理的好坏与财务管理效果之间有着直接密切地联系。在最近几年当中,由于在金融领域当中对于计算机技术进行了广泛的应用,金融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显得更加重要。
从根本上来说,当前金融企业之间的竞争其实也就是管理水平之间的竞争,如果想要使得金融企业的经济效益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提高,那么前提就是必须把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做到位,把财务管理的地位与重要作用全方位体现出来。所谓财务管理指的就是企业在组织财务活动的一系列过程当中,对于财务关系进行有效处理的一种经济性管理活动。我国当前经济在进行飞快地发展,市场体系也逐渐地得到了完善,竞争也变得越来越激烈,即使我国的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得到了显著性提高,可是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需要我们去进行解决。比如,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不严格、财务管理的创新意识比较弱与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以及资金管理缺乏科学性等。因此,我们应该不断地加强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够与时代的发展潮流之间相适应。
从当前大多数的金融企业管理来看,由于思想的认识不到位,财务监督力度不大,从而造成了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只是流于一种形式。金融企业当中的一部分领导干部,对于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不当造成的危害认识的不够全面,看不到问题的严重性,从而忽视了对于财务管理制度的学习与运用,与此同时对于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管理也不是非常的重视。在我国的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当中管理的制度条款也是我们所应该注意的问题,有些制度条款会脱离金融企业的真实情况,只是流于一种形式,这样就使得所进行制定的条款不能够落实到实际当中。除了以上这些之外,一种条款形式还不能真正的解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所有问题。因此,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一些相关新政策的出台,与之相应的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也迫切的需要再一次的修订与完善,以此来真正的确保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能够有章可循。
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是否先进。当前形势之下,大多数金融企业管理在财务管理创新方面所存在的差距非常大。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方面,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缺乏创新理念。部分会计人员仍然采用以往那种非常传统的管理方法与创新理念,与时展的需求之间完全不能够进行适应;第二方面,金融企业对于财务行为没有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不仅缺乏健全的财务管理机制,而且财务管理环节也比较薄弱;第三方面,缺乏优秀的财务管理人才队伍,更不说财务管理创新型人才了。除此之外,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往往是围绕财务收支与存贷款以及利润这三个方面来进行展开,对于事后核算非常的重视,却把事前预测与事中控制忽视了。如果分析数量指标过少的话,那么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创新进度,事前预测与事中控制的薄弱容易造成工作的创新意识被疏忽。
金融企业财务如果想要真正的对于我们的经济有所作用,那么前提就是必须制定一套可操作科学的规章制度,具体包括财务收支预算制度、现金的存款管理制度和各项收入管理制度以及财会人员管理制度等等。这些制度的制定都是非常有必要的。可是由于一些金融企业财务人员素质不高,所以要想贯彻落实到工作中会比较困难。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的不够完善健全也不够科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会计账目处理不当比较混乱。部分的组织的现金会出现入账不及时或者不开收据的现象发生,这都是因为帐薄的设置不健全造成的。其二,会计的资料档案管理混乱。有的会计不按照规范的管理方法来进行管理,所以会出现重要单据随便的存放,帐随人换的状况发生,并且各类的档案也没有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定期的归档或销毁,所以丢失现象比较严重,这为以后查找重要档案也带来了不便。以上这些问题都会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产生影响。
大部分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当中资金的管理往往都没有具备科学的理论依据,这样就使得资金沉淀现象相对来说比较严重。在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整个环节当中,资金管理作为了一个核心部分,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很多的金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都没有对于科学的财务管理手段进行充分运用,在此基础上合理有效地调配资金,从而造成了金融企业的资金管理出现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金融企业财务出现虚假现象,对于不良Y产进行长期挂账会造成账实不符;第二,资金管理不当对资金流向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影响,会使得资金出现流失或者是呆滞,从而大大地提高了财务控制风险;第三,企业的资金控制与流向存在分离情况。因为资金使用不科学与占用不合理以及收支随意性相对来说也比较大,而且考核方法也缺乏科学性与公正性,对于事前控制的重视程度不够高,而过度重视事后控制;第四,金融企业没有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所以不能够对于资金的近期与长期使用情况很好地进行划分。
(一)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提高对于财务管理工作的认识
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该把财务管理工作放在首要位置。而且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抽时间与财务人员之间进行相互交流,了解具体情况,相互来传达方针政策与进行下一年的工作思路,这样能够让财务人员在对财务进行管理的时候做到心中有数。金融企I财务工作人员不仅需要做到以上方面,而且还应该多加强对财务管理方面的学习,从而可以提高财务工作人员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认识程度,拓宽这些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思路。
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应该围绕财务管理的重点,然后再结合不同的管理方式存在的不同特点,首先要做到“一要吃饭,二要建设,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基本原则,而且还得充分运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财务管理部门要多注重科学化,强调基础,并且要从根本上摸清楚家底,从而可以做好管理的量化工作。并且除了考虑定性与定量的规定之外,还应该对医疗器械支出的实行绩效进行有效管理,这样才可以从根本上节约资金。
(三)金融企业应当对于科学规范的业务操作制度不断地进行完善,降低操作风险
必须要把金融企业的事前预测与事中控制以及事后监督的工作做好,在此基础上对于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建立。当前时代之下,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主要是把规范的操作流程与完善的规章制度作为前提条件,把规范操作制度与防范金融操作风险作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只有把金融企业当中的财务监督和检查以及处罚这三者相互结合的工作做好,才可以从根本上做到有章可依的操作行为,从而对于规避业务方面的一切风险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保持财务管理严肃性的同时,还应该充分考虑到由于不确定因素而引起的数据变化,其中包括着不可抗力以及突如其来的主客观因素,而且还应该要求财务管理部门具备充分的预见性,提前做好准备,建立一张完整的财务预算机制,留有机动预算部分,弥补预算漏缺,从而可以大大地减少与避免追加支出费用。改革开放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源动力,只有深化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预算改革,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金融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制度,通过建立科学、规范以及合理地预算编制运行机制,这样才可以提高金融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益,才能够让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有一个突破性的飞跃。
总而言之,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虽然我国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金融企业从传统向现代化的转型,但是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要想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那么就应当提高财务人员对于财务管理工作的认识,然后要引入全面预算的管理方法,做到长计划短安排,避免无计划使用资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必须树立新的管理观念,从而才能够让金融企业立于不败之地。
[1] 卢佳友.于加强中小型企业财务管理的有效性对策[J].科技纵横,2014(12)
从根本上来说,当前金融企业之间的竞争其实也就是管理水平之间的竞争,如果想要使得金融企业的经济效益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提高,那么前提就是必须把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做到位,把财务管理的地位与重要作用全方位体现出来。所谓财务管理指的就是企业在组织财务活动的一系列过程当中,对于财务关系进行有效处理的一种经济性管理活动。我国当前经济在进行飞快地发展,市场体系也逐渐地得到了完善,竞争也变得越来越激烈,即使我国的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得到了显著性提高,可是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需要我们去进行解决。比如,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不严格、财务管理的创新意识比较弱与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以及资金管理缺乏科学性等。因此,我们应该不断地加强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够与时代的发展潮流之间相适应。
从当前大多数的金融企业管理来看,由于思想的认识不到位,财务监督力度不大,从而造成了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只是流于一种形式。金融企业当中的一部分领导干部,对于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不当造成的危害认识的不够全面,看不到问题的严重性,从而忽视了对于财务管理制度的学习与运用,与此同时对于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管理也不是非常的重视。在我国的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当中管理的制度条款也是我们所应该注意的问题,有些制度条款会脱离金融企业的真实情况,只是流于一种形式,这样就使得所进行制定的条款不能够落实到实际当中。除了以上这些之外,一种条款形式还不能真正的解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所有问题。因此,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一些相关新政策的出台,与之相应的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也迫切的需要再一次的修订与完善,以此来真正的确保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能够有章可循。
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是否先进。当前形势之下,大多数金融企业管理在财务管理创新方面所存在的差距非常大。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方面,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缺乏创新理念。部分会计人员仍然采用以往那种非常传统的管理方法与创新理念,与时展的需求之间完全不能够进行适应;第二方面,金融企业对于财务行为没有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不仅缺乏健全的财务管理机制,而且财务管理环节也比较薄弱;第三方面,缺乏优秀的财务管理人才队伍,更不说财务管理创新型人才了。除此之外,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往往是围绕财务收支与存贷款以及利润这三个方面来进行展开,对于事后核算非常的重视,却把事前预测与事中控制忽视了。如果分析数量指标过少的话,那么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创新进度,事前预测与事中控制的薄弱容易造成工作的创新意识被疏忽。
金融企业财务如果想要真正的对于我们的经济有所作用,那么前提就是必须制定一套可操作科学的规章制度,具体包括财务收支预算制度、现金的存款管理制度和各项收入管理制度以及财会人员管理制度等等。这些制度的制定都是非常有必要的。可是由于一些金融企业财务人员素质不高,所以要想贯彻落实到工作中会比较困难。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的不够完善健全也不够科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会计账目处理不当比较混乱。部分的组织的现金会出现入账不及时或者不开收据的现象发生,这都是因为帐薄的设置不健全造成的。其二,会计的资料档案管理混乱。有的会计不按照规范的管理方法来进行管理,所以会出现重要单据随便的存放,帐随人换的状况发生,并且各类的档案也没有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定期的归档或销毁,所以丢失现象比较严重,这为以后查找重要档案也带来了不便。以上这些问题都会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产生影响。
大部分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当中资金的管理往往都没有具备科学的理论依据,这样就使得资金沉淀现象相对来说比较严重。在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整个环节当中,资金管理作为了一个核心部分,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很多的金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都没有对于科学的财务管理手段进行充分运用,在此基础上合理有效地调配资金,从而造成了金融企业的资金管理出现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金融企业财务出现虚假现象,对于不良?Y产进行长期挂账会造成账实不符;第二,资金管理不当对资金流向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影响,会使得资金出现流失或者是呆滞,从而大大地提高了财务控制风险;第三,企业的资金控制与流向存在分离情况。因为资金使用不科学与占用不合理以及收支随意性相对来说也比较大,而且考核方法也缺乏科学性与公正性,对于事前控制的重视程度不够高,而过度重视事后控制;第四,金融企业没有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所以不能够对于资金的近期与长期使用情况很好地进行划分。
(一)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提高对于财务管理工作的认识
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该把财务管理工作放在首要位置。而且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抽时间与财务人员之间进行相互交流,了解具体情况,相互来传达方针政策与进行下一年的工作思路,这样能够让财务人员在对财务进行管理的时候做到心中有数。金融企?I财务工作人员不仅需要做到以上方面,而且还应该多加强对财务管理方面的学习,从而可以提高财务工作人员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认识程度,拓宽这些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思路。
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应该围绕财务管理的重点,然后再结合不同的管理方式存在的不同特点,首先要做到“一要吃饭,二要建设,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基本原则,而且还得充分运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财务管理部门要多注重科学化,强调基础,并且要从根本上摸清楚家底,从而可以做好管理的量化工作。并且除了考虑定性与定量的规定之外,还应该对医疗器械支出的实行绩效进行有效管理,这样才可以从根本上节约资金。
(三)金融企业应当对于科学规范的业务操作制度不断地进行完善,降低操作风险
必须要把金融企业的事前预测与事中控制以及事后监督的工作做好,在此基础上对于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建立。当前时代之下,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主要是把规范的操作流程与完善的规章制度作为前提条件,把规范操作制度与防范金融操作风险作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只有把金融企业当中的财务监督和检查以及处罚这三者相互结合的工作做好,才可以从根本上做到有章可依的操作行为,从而对于规避业务方面的一切风险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保持财务管理严肃性的同时,还应该充分考虑到由于不确定因素而引起的数据变化,其中包括着不可抗力以及突如其来的主客观因素,而且还应该要求财务管理部门具备充分的预见性,提前做好准备,建立一张完整的财务预算机制,留有机动预算部分,弥补预算漏缺,从而可以大大地减少与避免追加支出费用。改革开放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源动力,只有深化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预算改革,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金融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制度,通过建立科学、规范以及合理地预算编制运行机制,这样才可以提高金融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益,才能够让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有一个突破性的飞跃。
按照财政部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显示,财政部金融管理主要有五大职能:一是相关财政金融政策和制度的研究和拟订职能;二是金融方面的部门预算管理职能,主要是“一行三会”的部门预算管理工作;三是国有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职能;四是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职能;五是财政促进金融“支衣支小”职能,包括财政促进金融“支衣”的县域金融机构涉衣贷款增量奖励、衣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衣业保险保费补贴等资金管理及财政促进金融“支小”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等。
按照行政法学的原理,财政部与专员办的行政主体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与其派出机构的关系。财政部作为中央政府的组成部门,具有拟定政策和制定规章权;专员办作为财政部的派出机构,只具有对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职能,而不具备拟定政策和制定制度的职能。这也与国务院对财政部的“三定方案”和中编办对专员办的职能批复中对财政部和专员办各自职能的界定相一致。因此,对财政部金融管理的政策和制度拟订职能,专员办不能延伸。
对部门预算管理职能,专员办目前承担的是“一行三会”派出机构的预决算审核工作。这项工作属目前财政部全面推行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范畴。因此,可与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转型同步进行。
对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职能,目前由中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直接管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其债务人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管理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其债务人是地方政府。按照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承担相应的债务并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同时,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涉及中国和外国政府的债权债务关系,且项目本身在操作上兼具专业性和技术性,专员办无论从债权债务关系还是专业技术方面,都不具备参与的条件和能力。因此,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职能,专员办不必延伸,但仍可保留作为事后检查事项。
按照上述分析,专员办金融监管工作转型,总体来说,可按以下思路进行:—是“1行三会”部门预决算审核工作,可与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转型同步进行。二是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可仍按现行授权即《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强化事后监督检查。三是转型和职能延伸的重点是国有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和财政促进金融“支衣支小”两类工作。
1、国有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职能延伸的必要性。财政部金融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都是中央一级法人管理模式。对其中央本级机构,即金融企业的总行(总部),由财政部金融司直接进行管理,专员办没有延伸的余地。但这些金融企业的总行(总部),都只具有管理职能,其业务开展、资产布局、财务管理工作绝大部分在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单靠财政部金融司没有精力直接面对其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对各金融企业系统内汇总的资产、财务数据等不能直接进行监控,其真实性、准确性难以保证。而专员办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均设有机构,可以发挥就地优势,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监管。
通过专员办近几年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监管实践,发现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在资产、财务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资产管理方面违规处置和转让资产、无偿或低价出租出借固定资产、资产权属不清、违规核销呆账资产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财务管理方面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核算不实、会计信息质量失真,甚至通过截留收入、虚列费用等形成“小金库”等严重问题。金融企业分支机构由于“山高皇帝远”,在资产和财务管理方面可谓“乱象丛生”。这些问题,仅靠财政部金融司对金融企业总行(总部)的日常管理是不可能发现的,离开专员办的就地监管也很难被发现。因此,专员办延伸财政部国有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职能极其必要。
2、财政促进金融“支农支小”职能延伸的必要性。财政促进金融“支衣支小”的各项资金,包括县域金融机构涉衣贷款增量奖励、衣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衣业保险保费补贴及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等,都是直接面向最基层的金融机构、衣民、衣户和个人,资金链条长、层级多、涉及面广、惠衣惠民影响力强,其资金量大而分散,资金链条的最末端离财政部却最远,财政部对资金使用效益和政策执行效果等信息相对了解较少。专员办可以发挥就地优势,通过对上述资金预算执行的全过程监控,参与到财政促进金融“支衣支小”各项政策的落实和执行当中,真正嵌入到财政管理的主体业务。
另外,财政促进金融“支衣支小”资金的受益主体和管理使用部门大部分是农村信用社、城商行、村镇银行、基层保险公司、地方政府的小额担保贷款中心等机构,甚至是衣户和个人,其风险控制机制比较薄弱,单位或个人信用不足,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出现一系列风险和违纪问题。如专员办在监管实践中,发现部分金融机构和单位通过人为调节报表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编造假数据假理赔骗取衣业保险补贴资金、违规对不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贷款进行贴息等。对这些问题的发现、处理、纠正和规范,必须通过对专员办的职能延伸来实现。
1、体制和制度保障。体制方面,全国的财政金融管理职能在财政部金融司,全国35家专员办,除5个计划单列市及内蒙古、海南、贵州、宁夏、青海5个省(区)专员办未设专门的金融监管处室外,其余25家专员办均设有专门的金融监管处室,在职能延伸上与财政部金融司对口,体制顺畅。
制度方面,目前财政部金融管理职能对专员办的授权与其他业务职能授权相比,相对较多、较彻底。除政策和制度研究制定职能外,其他三大管理职能和财政促进金融“支衣支小”职能对专员办均有授权,相关授权事项14项,授权依据文件33份。从制度上能较好地保障财政部金融管理职能的延伸。
2、地位和能力保障。地位方面,各地专员办在金融监管方面,突出财政、财务监管特色,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部门预算审核、调查研究等手段,查处了大量违规违纪问题,提出了大量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在所驻地方金融机构中形成了较强的监管威慑力,树立了较高的监督威信。所驻地方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除了银监、证监、保监等对其进行业务监管外,没有其他部门对其资产和财务进行监管。金融企业的资产财务监管,除了当地专员办,再无第二家。专员办已在所驻地方金融企业中形成了“资产财务就是专员办监管”的历史印象和牢固地位,专员办延伸财政部金融监管职能的影响力和地位优势明显。
能力方面,各地专员办通过多年的金融监管实践,积累了大量的金融监管工作经验,在金融企业财务监管、国有金融资产监管、政策性金融监管、外国政府贷款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和财政风险研究等方面,能力突出,成效明显,积淀深厚。在所驻地方,除了专员办,没有哪家单位有体制机制保障且有能力、有优势去开展能突出财政管理特色的财政金融监管工作。
3、队伍和人才保障。队伍和人才方面,25家设有专门金融监管处室的专员办,从事金融监管工作的人员有5至8人,其他专员办虽未设置金融监管处室,从事金融监管的人员也有3至5人。以此统算,全国35家专员办目前从事金融监管的人员在180人左右,占专员办目前总在职人数的近五分之一,数量可观。而且这部分人员大部分常年奋战在金融监管一线,再加上金融监管专业性强,从事金融监管的人员大部分具有金融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职称,整体业务素质较高、实践经验丰富,部分监管人员已成为金融监管甚至金融业务方面的“专家”和“行家里手”。专员办承担财政部金融管理职能延伸的队伍和人才优势明显。
(一)国有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对国有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职能的延伸,应体现从“事后检查”到“过程控制”转型的特点。
第一,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职能,重点是对财政部履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在地方的延伸。对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省级及省以下分支机构(重点是省级分支机构)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可重点围绕以下几点进行授权和职能配置。一是对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分支机构的非生息资产实行定期备案制,实时掌握其资产变动情况。二是参与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分支机构的资产处置、转让等工作,应由专员办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金融企业方可按权限上报上级机构或进行处置。三是参与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分支机构的产权登记工作,统计、分析金融企业投资实体国有资产占用、使用和变动状况,监督金融企业出资行为,检查金融企业投资实体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第二,对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能,重点是对财政部监督金融企业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职能在地方的延伸。对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省级及省以下分支机构(重点是省级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可重点围绕以下几点进行授权和职能配置。一是对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分支机构的财务会计报表实行按月、按季和按年备案制度,对其财务状况进行过程监控,并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风险控制体系。二是参与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分支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出具省级分支机构绩效评价结果,为财政部对中央管理金融企业总行(总部)的绩效评价提供基础数据和一线情况。三是对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分支机构的呆账准备提取及余额变动情况实行定期备案制度,进行过程监控,并随时检查其提取比例、提取范围和账务处理等是否符合规定等。四是对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分支机构的高管薪酬、负责人职务消费、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六条禁令”及参照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情况进行监督监控,并将监督结果作为其上级机构对其进行绩效考核、薪酬分配和主要负责人人事任免的参考依据。
(二)财政促进金融“支衣支小”工作对财政促进金融“支衣支小”职能的延伸,应体现从“日常审核”到“嵌入主体”转型的特点。
财政促进金融“支衣支小”职能,属财政资金管理和分配职能,是财政工作的主体业务。按照部党组对专员办工作转型的总体要求,其职能延伸的重点是对财政促进金融“支衣支小”各项资金进行全过程控制,介入资金管理的整个链条,从资金申报、审批、拨付、配套、效益和政策落实等环节进行全过程控制,真正嵌入财政管理工作的主体。
在职能延伸和转型方式方法上,一是通过事前对资金申报的真实性进行进行审核,严把关口,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同时要确保专员办的审核即为“终审”;二是通过加强资金管理使用的过程监控,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三是通过加强对财政资金的政策引导,放大政策效应,发挥财政促进金融“支衣支小”资金的有效性。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
金融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金融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当依法纳税。金融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一)监督金融企业执行本规则以及其他的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
(五)制定并实施促进金融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组织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金融企业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一般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四)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依法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投资者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经营者。
(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经投资者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
(四)组织实施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
(七)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十一)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第九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第十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保持业务规模与资本规模相适应,在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方面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规定的数额;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净资本负债率应满足规定的数额要求。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保障相关各方利益、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资产负债比例,足额提留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
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注册资本的2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应满足规定的数额要求。
第十二条金融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并逐步实现动态评价,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金融企业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当落实监管责任。对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的,应当收回或者使用;对已经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对已经核销的,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十三条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分析市场利率、汇率波动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减少利率、汇率风险损失。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并按照规定控制总量和规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并及时结算资源、劳务或者义务的价款,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逃避税收。
第十五条金融企业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其他业务,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业务授权和具体操作程序,定期对账,制定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
金融企业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其他业务,投入的资金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开展,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账内核算。
第十六条金融企业依法受托发放贷款、经营衍生产品、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买卖黄金、管理资产以及开展其他业务,应当与自营业务分开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承担责任,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转嫁经营风险。
第十七条金融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及时跟踪监督。
金融企业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应当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为金融企业投资者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风险程度对表外业务进行授权,并严格按照授权执行,禁止违规操作。
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完整记录所有表外业务,跟踪检查表外业务变动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金融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分支机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金融企业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条件具备的,可以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业务单元制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
金融企业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监管,关注资金异常变动,监督并跟踪分析分支机构财务指标的情况,督促境外分支机构遵守所在国家(地区)关于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金融企业筹集资本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管理的规定,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拟定筹资方案,履行规定的程序。
金融企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接受货币出资,也可以接受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或者采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金融企业接受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约定的价值计价;采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本金,按照股票面值计价。
金融企业筹集资本金,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当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二十一条金融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持续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金融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计入资本公积。
第二十二条金融企业以借款、吸收存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向人民银行再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筹资目的,考虑资金需求和债务风险,签订书面合同,不得擅自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利率以及付费标准,并应适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降低筹资成本。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资本金。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应当统一管理资金账户,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有效合同和合法凭证办理手续,不得私存私放资金。
第二十五条金融企业管理库存现金、库存金银、存放中央银行与同业的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应当满足流动性要求,并控制现金资产总量。
第二十六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财务审核,跟踪履约情况,明确债权,制定收账政策,及时清收应收款项。
第二十七条金融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以用货币对外投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但不得以国家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对外投资。
用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的,应当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计价。
对外投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投资权益,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支付投资款项,所需资金纳入财务预算管理,不得在成本费用或者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并及时监控和考核投资项目的效益,落实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金融企业收取、保管和处置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
保管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安全、完整、有效的原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定期检查、账实核对。
处置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一般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选择抵债资产买受人。
抵债资产不得转为自用。因客观条件需要转为自用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后,纳入相应的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定期清查核实各类固定资产,落实使用和管理责任。
购建重要固定资产、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
固定资产折旧可以依据产业发展态势和技术进步的要求,结合固定资产经济寿命及其使用状况,确定折旧年限,选用折旧方法,按季(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一经选用,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后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披露变更理由的,应当及时披露。
金融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从事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40%,从事保险及其他非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5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金融企业通过自创、购买、接受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应当依法明确权属,落实经营和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金融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信贷资产损失、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等,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金融企业以出售、出租、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处置主营业务所用资产,涉及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的,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制订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方案,履行规定的程序后执行。
金融企业对外捐赠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捐赠的范围和条件,落实执行责任,严格办理捐赠资产的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金融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费用预算约束,实行成本费用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金融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入账内核算,不得违反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金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各项利息支出(含贴息)扣除允许资本化的部分、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业务给付支出、业务赔款支出、保护(保障、保险)基金支出、应计入损益的各种准备金和其他有关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四条金融企业的成本核算,应当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金融企业的成本核算,应当以季(月)、年为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核算成本和营业收入的起止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应当一致。
第三十五条金融企业应当注重费用支出与经济效益的配比,实行费用支出的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确定必要的费用支出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程序。
除国家规定的专用账户外,金融企业每一独立核算单位分币种只能设立一个费用存款专户,除税金及附加、折旧、资产摊销、准备金和坏账损失以外的各项费用,应当从费用专户中开支。
金融企业应当强化费用支出约束,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维修费、出国经费、董事会经费、捐赠等实行重点监控。
金融企业的业务宣传费、委托代办手续费、防预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三十六条金融企业技术研发和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务预算,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应的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定和计发职工薪酬。
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以对经营者、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
金融企业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对研发核心技术、促进安全营运、开拓市场等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应当据实列入成本(费用)。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金融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九条金融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金融企业应当依法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国有资源的费用等。
金融企业有权拒绝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
第四十一条金融企业根据经营情况支付必要的佣金、手续费等支出,应当签订合同,明确支出标准和执行责任。除对个人人外,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四十二条金融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登记、核算,不得存放其他单位,或者以任何理由坐支。
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单位职务所得收入,包括业务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佣金、手续费等,全部属于金融企业,应当纳入账内核算,不得隐匿、转移、私存私放、坐支或者擅自用于职工福利。
第四十三条金融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延续弥补期超过法定税前弥补期限的,可以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第四十四条金融企业本年实现净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应当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分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从事银行业务的,应当于每年年终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从事其他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本年实现净利润中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风险损失。
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实现净利润向投资者分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未达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标准的,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经股东(大)会决议,金融企业可以用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金融企业注册资本的25%。
第四十五条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实行股权激励。
经营者及其他职工以劳动、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分配办法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二)没有取得股权的,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
第四十六条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分立、合并等方式进行重组。
实施重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财产清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组织与债权人协商,制订债务处置或者承继、股权设置、资本重组的实施方案。
第四十七条金融企业分立,应当按照资产相关性或者业务相关性原则分割财产、承担债务,并明确分立后的产权关系。
对不能分割的财产,在评估的基础上,经各方协商,由拥有财产的一方给予其他方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金融企业合并,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金融企业或者新设的金融企业承继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并明确合并后的产权关系。
金融企业合并净资产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少于注册资本的部分,应当变更注册资本或者由投资者补足出资。
对资不抵债金融企业以承担债务方式合并的,合并方应当采取重整措施,按照合并方案履行偿债义务。
第四十九条金融企业实行托管经营,应当签订托管经营合同,明确被托管企业的财务状况、托管经营目标、托管财产处置权限以及收益分配办法等,并落实财务监管责任。
受托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托管经营合同制定相关方案,重组托管金融企业的财产与债务、调整业务、安置职工。
托管经营合同没有约定且未经托管金融企业股东(大)会同意,受托金融企业不得擅自改组、改制、转让托管金融企业,不得非法转移托管金融企业的财产和业务,不得以托管金融企业名义或者以托管财产对外担保。
第五十条金融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履行相关手续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继续采取划拨方式的,可以不纳入资产管理,但应当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设立备查账簿登记;
(二)采取作价入股方式的,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转作国家资本,形成的国有股权由重组前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者财政部门确认的单位持有;
(四)采取租赁方式的,由金融企业租赁使用,租金水平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金融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特许经营权等国有资源,依法可以转让的,比照前款处理。
第五十一条金融企业重组过程中,对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应当以金融企业现有资产优先清偿。
第五十二条金融企业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经营或者解散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企业章程的规定实施清算。
第五十三条金融企业的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
第五十四条金融企业清算完毕,应当编制清算报告,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报投资者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向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通告。
第五十五条金融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付;
第五十六条金融企业应当在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上,整合业务和信息流程,推行财务管理信息化,逐步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时共享。
第五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财政部的统一要求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通过内部审核,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以及其他与金融企业有关的使用者报送,不得拒绝、拖延财务信息的披露。
第五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金融企业财务评价制度,对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盈利状况和社会贡献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制定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政策和考核有关金融企业的依据。
金融企业应当按财务评价制度的要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
第六十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谨慎、合法地保管、使用金融企业提供的财务信息,不得利用未公开的财务信息牟取利益或者损害金融企业利益。
第六十一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十二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
第六十三条金融企业违反本规则,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