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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银行理财产品净值化管理

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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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管新规开启了银行理财净值化加速转型之路。银行理财净值化有利于突破刚性兑付和资金池的桎梏,使理财业务真正回归“受人之托,代客理财;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本源。银行理财实现全面净值化转型非一日之功,需要完善行业规则体系架构,提升理财运营管理者的估值能力,充分发挥第三方独立托管机构的作用,加强信息披露,并强化净值化管理团队建设。

  银行理财是中国老百姓除存款外进行资产管理的首选渠道,发行主体多、参与者众,体现普惠金融的特点。此外,从资金运用和投资者最终是否直接承担风险角度而言,银行理财又是间接融资的重要方式。截至2020年底,其产品存续规模达到25.86万亿元,以其庞大规模成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6号,以下简称“理财新规”)落地,要求理财产品打破刚兑,从传统预期收益型向净值型转型发力。在2021年监管部门连续下发的《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现金管理类产品管理办法》等文件中,理财的净值化管理这一转型要求的核心地位更加凸显,如何理解并思考其更深层次内涵,本文对此进行浅议。

  对理财产品而言,理财资产的净值又叫产品净值、产品资产净值、产品总净值等,是指产品资产总值减去产品负债后的价值,其中资产和负债的价值计算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单位净值是指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理财产品资产和负债相减后的权益净额按理财产品份额分摊后得到的价值,是用于揭示理财产品当下的价值和风险的指标之一,投资者通常以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提前终止时分配。

  T日理财产品净值NV=当日资产总净值/T日总份额,其中T日总资产净值=T日产品总资产-T日产品总负债;T日产品总份额是指当日理财产品存续的总份数。

  如果是开放式理财产品,则要考虑当日的申赎情况。T日产品申购份额=T日申购金额/T日产品单位净值;T日产品赎回金额=T日赎回份额×T日产品单位净值。

  从上述定义和计算公式可以看出,银行理财的净值计算与理财产品投资形成的资产和负债有关,而资产和负债的构成又包括多个方面。如理财产品投资形成的资产包括投资的各类资产市值、未投资头寸、结算备付金、存现保证金、应收红利、应收利息、应收申购款、其他应收款等等;而理财产品投资形成的负债则主要包括拆入资金、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赎回款、应付赎回费、应付管理人报酬、应付托管费、应付销售服务费、应付交易费用、应付利息、应付利润、应付账户费、其他应付款等等。

  从理财净值定义来看,计算净值需要使用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根据财政部2014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中的定义: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相关资产或负债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通常与其交易价格相等。而这在实际执行中会面临很多不确定性,因为成交价、报价、收盘价、估值价格等都能作为公允价值的来源,不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如何计算和估算成为净值计算的重要基础(见表1)。因此,应对每种价格的适用场景进行可执行的行业指引,避免由于净值计算规则和方式不同导致相同组合产品的净值差异,进而影响对管理人投资运作水平的真实度量。

  根据《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年度报告(2020年)》,可以将我国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分为货币市场工具类、债权类、股权类、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类、衍生品类、商品类等(见表1),几乎涵盖金融市场全部资产,并以标准化资产为主。但大多数资产无成交价或市场价,即使有成交价也多为非连续,公允价值难以从市场直接获得,通常需要理财产品管理人通过特定的估值技术自行估值,或直接采用第三方估值来计算产品净值。

  估值技术是通过资产的市场价格,借助可靠的模型、科学的工艺处理流程,估算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如果由管理人自行估值,那么估值技术和估值方法的选择十分重要。此外,市场上存在独立权威的第三方机构(例如中债估值公司)提供各类资产的估值结果,但管理人需要明确自身是估值的第一责任人,并定期评估和检验估值质量。

  为了直观揭示和比较管理人资产运作的收益情况,在净值基础上通常会增加净值增长率、累计净值、年化收益率等指标。其中,净值增长率是指在产品运作期间,根据净值变动计算的各个期间的产品净值增长率;累计净值是指产品成立后,在考虑了中间收益分配后初始净值累计至当下的净值,可根据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初始净值计算和观察产品的回报水平;年化收益率是根据产品性质与机构自身需求,根据净值增长情况计算的年化收益。

  理财产品的净值化是一个集法规制度规则、净值计算与估值规则、会计核算规则于一体的制度体系。理财产品的净值化转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根据理财新规要求,机构内部要建立健全产品估值、会计核算、产品托管等业务管理制度,有相应的估值规则、估值团队。要建立“三单”管理制度,确保每只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产品净值变动表等财务会计报表等。对于现金管理类产品,则明确提出使用成本法计算净值,并用影子定价跟踪净值波动风险并计算偏离度。此外,还要求理财产品实现实质性独立托管,托管机构与管理人应建立对账机制,复核、审查资产账目、资产净值,对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进行核对后才能对外发布等。

  理财产品净值计算涉及面广。《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年度报告(2020年)》显示,银行理财投资的大类资产涉及十几种,其中以债券资产、现金及存款类、非标债权类资产为主。从底层资产投向来看,债券类理财产品是配置重点,2020年占比达64.26%。目前,理财产品估值方法多样,各机构的实际做法也不同,导致同样性质、同样投资组合的产品具有完全不同的净值波动,易引起投资者的误解。因此,除进一步细化净值计算标准外,还应出台估值行业指引,并就如何估值(自行估值或使用第三方估值)、如何对违约债券估值等投资者较关切的问题进行明确。

  估值质量把控应当引起银行的充分重视。7月13日,银保监会首次因“净值型理财产品估值方法使用不准确”对机构做出处罚。按照理财新规要求,机构内部要建立相应的估值团队和相关制度,构建明确的估值系统,准确选取估值技术、方法并正确使用;如果采用外部估值,则要进行估值的全流程跟踪分析,同时要对公允价值计算的合理性进行定期检验分析;对于特殊类资产的估值要作出单独的合理性分析和说明。可以说,理财产品管理人在净值化的估值管理中,不仅要关注公允价值的计量,更要加强内部估值质量管理。

  由于每一只理财产品均要求有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甚至是每日均要有估值表等,因此在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问题上需要制定行业规则标准提供参考。

  在产品净值计算过程中,资产计量较为复杂且市场关注度较高,因而全市场范围内形成了一系列监管规定予以规范。与资产计量相关的最新会计准则是2014年7月24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准则于2018年1月1日生效,取代原有《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IAS39),我国将于2022年1月开始执行。在此之前,财政部还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CAS 39)等条文对资产计量予以规范。对于理财行业而言,如果没有统一的规则,则各机构理财产品会计报表选取的具体指标不一样,净值计算缺乏行业统一标准,势必会造成投资者理解偏差。例如,在计算理财产品资产余额的规则上,各机构做法不一,业内尚未统一。

  理财产品管理人即银行或理财公司是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信息披露涉及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净值真实性的重要保障。因此,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应当有行业统一规范的要求,披露的内容、格式、频率、场所等均需细化。理财新规对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提出了“全面、实时、准确、及时、完整”的总体要求,体现了“应披尽披”的原则。管理人必须做到保证净值计算严格符合会计准则要求,同时确保对估值方法、估值技术的使用描述准确、披露清晰。在与托管机构进行净值计算对账、核算之后,才能对外发布净值计算结果。银行净值对外发布,须有明确的制度、系统支持及人员管理,并能接受客户提出质疑。合理、规范的理财净值披露,有利于提升净值型理财产品认可度。

  净值型产品发行量增大。截至2020年底,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净值型理财产品28575款,占理财产品总发行数额的40.82%,同比增长117.38%,发行量稳步扩大。

  净值型产品存续规模大幅增加。截至2020年底,银行理财市场规模为25.86万亿元,净值型理财产品余额达17.4万亿元,同比增长59.07%,占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67.28%,上升22.06个百分点。净值型产品存续数量大幅增加,截至2020年底,净值型理财产品存续数量已达产品数量的60.58%。

  老产品压降规模明显。《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年度报告(2020年)》显示,资管新规发布之前,预期收益型理财产品占比达30%,经过近年来化解存量的不断努力,保本型理财产品压降幅度逾90%。

  根据公开数据,至2021年一季度末,全国共批准了25家银行理财公司。从运作效果看,理财公司产品增长较快: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理财公司理财余额为7.61万亿元,占全市场30.40%,同比增长5.06倍,理财公司产品则实现了100%净值化(见图1)。

  2017年净值化比例为12%,2018年为27%,2019年、2020年则分别达到43.27%、67.28%。根据《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年度报告(2020年)》数据,截至2020年末,银行理财(含理财公司)全部非保净值型产品余额为17.4万亿元。其中,银行类机构产品净值产品余额为10.73万亿元,净值型程度为41.49%(见图2)。分类看,国有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速度较快,外资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发行净值型产品主体占比尚未过半;城市商业银行净值型产品余额比例最高达62.39%,农村金融机构相关数据也逾五成;中国邮储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等则实现保本理财产品清零。

  目前,中国银行业协会已制定了相关的估值指引,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6月11日,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细化了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投向范围和净值计算规则,规范了此类产品运作。

  理财新规实施后,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在内容、格式、披露时效性等方面均有改观,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运作情况更加透明,公开披露内容增多,包括产品规模、类型,投资资产状况、杠杆率、集中度等信息,减轻了信息不对称;二是通过银行官网、中国理财网披露,权威性更高;三是银行间信息披露差异缩小,产品的横向可比性提高,提升了投资的安全性与合规性;四是节约了监管成本和投资者查询成本,投资者权益保护更有效。

  明确清晰的规则体系是完善净值化管理的前提,相关指引应明确净值计算的基本原则。一是合规性原则。以资管新规、理财办法与会计准则为基本原则,制定投资资产的计量总体规则。二是一致性原则。通常情况下,管理人对于同一类产品持有的同一类别、同一性质、同一交易场所的资产应使用一致的估值或第三方估值方法。三是稳定性原则。如在一个会计年度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估值方法或者第三方估值选取来源,应与托管机构协商一致,本着最大限度保护产品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进行,并及时完成相关披露。

  估值能力是理财运营管理的核心竞争力。应鼓励管理人建立自有估值与中债估值中心等第三方估值比较机制,如果两者偏差大,需分析原因并及时调整,并充分认识到自身是估值第一责任人。

  托管机构参与了理财产品运作的全部过程,应强化其净值核算承担人角色。理财新规要求“实现实质性独立托管”,从制度层面明确了托管机构的职责。在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托管机构应在独立保管、估值核算、清算结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等方面严格履职,实行贯穿全生命周期的穿透式托管。管理人在进行投资、资产负债计量时应充分发挥托管机构作用,资产负债计量方案需与托管机构协商并达成一致后执行。

  根据理财新规应披尽披的要求,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加强理财信息披露,可通过本行官网、手机终端、中国理财网等多渠道披露。建议进一步明确理财产品和理财信息披露的数值要素、披露频率、渠道、穿透披露要求等,确保对相关估值方法描述准确、清晰,并可借鉴证监会对于公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统一要求,银行或理财公司的理财产品在不同渠道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保证日期和数据一致性。建议进一步发挥中国理财网的理财行业统一信息披露平台作用,让投资者了解理财产品有编码可查,防范“飞单”,方便查询比较,助力“卖者尽责”和“买者自负”,保护投资者权益。

  [1] 谷凌云. 银行理财净值化转型亟待变局中开新局[J]. 当代金融家,2020(11).

  [3] 谢丹,吴文光. 推动产品净值化管理 奠定资管行业转型基石[J]. 清华金融评论,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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