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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兴精工: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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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管理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业务是指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一)理财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需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正常进行;

  (四)公司进行理财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1、委托理财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委托理财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交易事项相关制度执行。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条的规定。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及资金部为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部负责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事项进行分析,并进行账务处理、档案归档和保管。资金部负责对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具体操作、筹措资金、办理理财业务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编制报表。

  内审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一)经办部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理财标的状况等因素选择理财产品,经资金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核后报批;

  (二)理财业务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审批完成后,资金部负责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

  (三)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资金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在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资金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汇报。资金部应定期将理财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财务负责人、内审部和总经理;

  (四)理财业务到期后,资金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条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合同、协议等文本资料进行法律审核。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包括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办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和账务处理情况等。每季度末内审部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委托理财业务情况。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必要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资金的专项审计。

  (一)委托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相互独立,并由内审部门负责监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委托理财业务受托方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相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前,业务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五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委托理财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委托理财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二)保荐机构就委托理财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意见(如有)。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委托理财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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