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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锦:新华锦投资理财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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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的投资理财,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四)公司的投资理财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得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投资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用于投资理财参照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应提高现金管理水平,控制理财的资金规模,提高收益,严控风险。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应当在投资之前报董事会批准;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应当在投资之前报股东大会批准;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交易事项相关制度执行。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六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部负责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事项进行分析,并进行账务处理、档案归档和保管。公司财务部对各子公司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具体操作、筹措资金、办理理财业务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编制报表。

  第八条 公司内审部为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内审部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审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 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一) 公司财务部应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投资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二) 投资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投资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投资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

  (三)公司财务部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账户,并指定专人负责投资理财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严禁出借投资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和不定期(需要时)编制投资理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理财决策执行情况、投资资产质量、投资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二条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合同、协议等文本资料进行法律审核。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包括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办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和账务处理情况等。每季度末内审部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委托理财业务情况。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必要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前,业务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六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理财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理财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公司证券部应对投资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公司原《投资管理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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